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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6條

製造業者應審查下列設計開發輸入事項之適當性,並予核定、記錄及保存: 一、根據預期用途所定之功能、性能、可用性及安全要求。 二、適用之法令要求及標準。 三、適用之風險管理評估結果及研擬措施之輸出。 四、類似產品設計所提供之資訊。 五、其他有關產品與產品實現流程設計及開發之基本要求。 前項各款事項,應明確、完整及合理,並具可供查證或確效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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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