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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8條

製造業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程序及要求,執行設計開發之審查;其審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開發結果符合要求之評估。 二、各期程所需必要措施之確認及提出。 前項審查之參與者,應包括設計與開發部門之代表、設計開發結果所影響部門之代表,及其他技術人員。 審查結果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前項紀錄內容,應明確記載審查標的、審查人員及審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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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