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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4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符合本準則規定之品質管理系統,並維持其有效性。 製造業者應採取下列措施,建立、實施及維持品質管理系統所定之需求、程序、活動或安排: 一、決定並執行品質管理系統所需之流程。 二、依風險評估監控品質管理系統之流程。 三、決定品質管理系統之實施流程順序及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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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