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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46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46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並實施檢查或其他必要查證措施,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 前項措施方式及內容之訂定,應參考供應商及所製造醫療器材風險評估之結果。 採購產品有變更者,製造業者應確定該變更對醫療器材產品或其製造過程之影響。 第一項措施,得由製造業者或其客戶於供應商之場所實施者,應於前條採購資訊中,載明其實施之措施及產品放行之方法。 第一項措施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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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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