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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65條

製造業者應定期執行內部稽核,確認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及法規符合性。 製造業者應訂定前項稽核之程序,其內容包括與稽核之規劃、執行、記錄及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權責劃分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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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