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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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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66條
前條稽核規劃之內容,製造業者應考量稽核之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並參酌品質管理系統內各流程之重要性及先前稽核之結果訂定之。 前項內容,應包括稽核基準、範圍、頻率、方法及紀錄;稽核人員不得稽核其自身職掌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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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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