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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73條

製造業者應視產品重加工可能導致之影響,以書面訂定合適之重加工程序,並依原作業指導書之規定審查。 重加工之產品應予查證,確保符合允收基準及法規要求。 重加工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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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