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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7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訂定醫療器材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回收作業之組織。 二、回收人員及任務。 三、回收作業計畫書。 四、回收之通知方式。 五、回收及處理方式。 六、回收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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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