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第6條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