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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3條

醫療器材商申請委託製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委託國內業者製造醫療器材者,其委託者及受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 二、委託國外業者製造醫療器材者,其委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 三、受託者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但受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者,免附。 四、委託者與受託者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 前項申請委託製造,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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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