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 第4條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委託製造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合意。 三、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 四、委託製造之製程。 五、委託者及受託者之權利義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