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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5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核准,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三、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品項。 四、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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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