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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11條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1條
申請以牛、羊組織製成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變更登記及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檢附原廠之動物原料來源管制之作業說明及其原料來源證明,確保醫療器材相關製程與最終成品均未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地區)之牛、羊來源產品,且未受牛海綿狀腦病病原污染。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對含牛羊組織之管理規範,依據牛、羊組織受牛海綿狀腦病病原污染之危險程度高低而公告無須檢附前項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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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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