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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2條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英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原廠品名變更說明函正本。 四、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其內容應可辨識變更後之產品與原核准相同。 五、如商標經註冊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如係申請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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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