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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0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涉及權利移轉者,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登記。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未涉及許可證移轉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名稱變更後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四、名稱變更後之藥商出具對變更許可證之各該藥物負責之切結書各一份。 五、藥商名稱變更未涉許可證移轉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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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