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6條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檢驗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驗報告書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之資料。 二、受託者名稱、地址、電話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委託者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 四、醫療器材檢體名稱或代碼、外觀或物理性狀描述與照片、收受日期、執行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及契約指定相關項目。 五、醫療器材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及其他檢體資訊。 六、報告日期及檢驗報告書簽署人或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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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