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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5條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5條
受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醫療器材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保管義務。 受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予委託者;必要時,得依委託者之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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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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