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10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核,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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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