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11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1條

經前條查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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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