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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法人或團體辦理受託事項期間,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該法人或團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該法人或團體;法人或團體應於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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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