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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申請或報請備查,受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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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