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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17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7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受託機構之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有前條應迴避之情事。 二、有嚴重影響檢查獨立性、公正性或有影響之虞。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通知,變更受託機構。 第一項受託機構變更時,原受託機構應將已取得受檢查醫療器材商之文件、資料,移交予變更後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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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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