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18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8條

受託機構應訂定及執行檢查人員訓練計畫,並記錄各人員之訓練時數及考核結果。 前項訓練計畫之內容,應按認證範圍,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內容及其檢查實務。 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內容及其檢查實務。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於行政契約明定受託機構辦理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人員之能力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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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