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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時,應於許可執照,載明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定醫療器材商種類及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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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