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20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商名稱。 二、通報人聯繫方式。 三、醫療器材名稱。 四、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五、產品型號。 六、知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醫療器材之虞之日期。 七、不足供應之原因。 八、庫存量。 九、預估可供應時間。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