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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就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所為之刊載,其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示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所附外文文字應小於中文。但經核准製造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二、最小販售包裝,應以正體中文載明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及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並依能辨明之方式,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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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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