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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核准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或登錄之產品名稱。 二、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廣告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醫療器材廣告內容涉及醫療器材效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標籤、說明書、包裝或廠商地址資訊者,應以該產品查驗登記或登錄之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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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