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申請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內容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未以公正、客觀及相同基準之方式,與他人產品進行效能或性能比較。 三、違反法規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