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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
第十一條
所稱維修,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之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產品髒污之清潔。 二、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 三、瑕疵品整機之更換。 四、產品之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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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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