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醫療器材商核准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種類。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商營業地址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倉庫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五、營業項目。 六、屬本法第十五條所定製造業者或從事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其醫療器材技術人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七、開(停)業狀態。 八、醫療器材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公告之種類、品項,並限制販售或供應之型態者,其公告規定應登記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