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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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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