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 › 第5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指醫療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以下簡稱臨床試驗機構),對受試者所為有關醫療器材安全或效能之系統性研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