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 › 第39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9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令試驗之機構中止或終止試驗,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