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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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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9條
第 六 章 監督及預防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發現醫療器材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採取矯正預防措施。 前項矯正預防措施,應包括訂定警訊內容、更換零配件、產品檢測、暫停使用、產品回收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合理方式揭露之,供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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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六款之不良醫療器…
「監督及預防」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醫療器材經核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品項、期間,令醫療器材商依公告或核定…
第48條
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嚴重不良事件之情形、通…
第50條
醫療器材經核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登錄有效期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重…
← 第48條
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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