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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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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