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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其建築應堅固安全,具有防鼠、防蟲及防塵設計;場所內之排水溝應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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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