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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第10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10條
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繳納費用不符規定。 二、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完備或與申請案內容不符。 三、未依規定辦理送驗手續,或送驗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 四、申請之醫療器材,其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大於利益。 五、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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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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