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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第9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9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佐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優先審查: 一、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之罕見疾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政策優先輔導、補助研發,且已於或將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驗證其安全及效能,或具國內公共衛生或醫療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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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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