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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 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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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