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第21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 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