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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第20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0條
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登錄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醫療器材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並依附表五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取得登錄字號: 一、中英文品名。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 五、醫療器材之滅菌狀態。 六、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名,準用
第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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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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