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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8條

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 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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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