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15條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共同清除機構其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六、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