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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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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