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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係指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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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