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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2條

為完善園區整體機能,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得供作醫療服務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各行業使用,並依引進行業之性質,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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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