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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第3條
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3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 一、醫療保健業。 二、居住照顧服務業。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訓練設施。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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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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