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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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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安全機制之其他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者身分之確認。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 三、系統開發、上線、維護及應用軟體之驗證確認程序。 四、系統使用及資料存取之監控措施。 五、網路入侵系統之防範措施。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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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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