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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發生
第三條
第一項第六款安全事故時,並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所定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安全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醫療機構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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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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