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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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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就系統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及資料庫之使用,運用雲端服務或委託受託機構提供雲端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 二、採取避免醫療業務中斷措施。 三、對雲端服務業者進行監督,並得視需要,委託受託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協助監督。 四、停止或終止雲端服務時,資料移轉回委託機構或其他雲端服務業者之機制。 前項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但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提供雲端服務者,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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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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