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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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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醫療財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一、新設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財團法人及其後…第3條醫療社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一、新設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及其後…第4條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第5條醫療法人設立醫院、診所或護理機構必要之最低財產,應分別計算。第6條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醫療法人必要之財產,依設立時之規定辦理。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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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